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县**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晏某甲驾驶湘******套牌普通货车从本市麻塘出发,途经青年路立交桥,往四中方向行驶,在本市四中体育馆路段将正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后晏某甲驾车离开现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凌晨3时,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岳阳市公安局交警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晏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确保安全,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晏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资料、户口注销证明;2.证人晏某乙、吴某某、别某某、胡某某、帅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①岳平安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38号、②岳平安司鉴[2019]交鉴字第317号、③岳市公交直认字[2019]第00032号;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晏某甲现被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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