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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荣双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晏荣双,男,1971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239004197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睢宁县**镇**路**号(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组**委)。被告人晏荣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汪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晏荣双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8月3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荣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晏荣双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晏荣双,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夜间,被告人晏荣双窜至新沂市**小区内,通过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将王某某家中一块男士手表盗走。

2、2019年8月30日夜间,被告人晏荣双通过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新沂市**路**巷**号,将徐某某家中茶几上的12元零钱盗走。

3、2019年8月31日夜间,被告人晏荣双通过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新路一家包店内,将经某某店内的两款女士包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两款女士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40元。

被告人晏荣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晏荣双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荣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荣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晏荣双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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