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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镜武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晏镜武,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巷**号**房,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房。1984年12月因犯赌博罪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2年11月6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镜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镜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晏镜武在湖南省邵阳市“春雷茶馆”附近,以4万元的价格从“跳马子”(身份不明)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88克,后返回家中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房,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家中以供吸食。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晏镜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其藏匿于家中的毒品海洛因2包,经称量,净重86.17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晏镜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及现场扣押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登记表、称量经过及毒品称重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晏镜武供述和辩解;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镜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镜武非法持有86.17克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晏镜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晏镜武多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晏镜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晏镜武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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