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晓某某驾驶蒙D0****号小型轿车(乘员乌某某、贺某某、石某某和清某某),沿省道3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4线415公里+800米处,车辆驶入道路右侧路基下翻覆,造成乌某某死亡,晓某某、贺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机件及道路北侧围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乌某某、贺某某、石某某和清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石某某、清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痕迹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