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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晓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4*******,蒙古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街**委**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22日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晓某某酒后驾驶本田CRV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辽A*****),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下广场附近时,拒绝接受交警检查、驾车逃跑,后被交通民警查获。2020年3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晓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223号检验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讯问光盘共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晓某某拒绝接受交警检查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春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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