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晚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晚某甲系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9年7月16日下午,晚某甲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抓扯时右腕部被镰刀割伤,于2019年7月16日至7月24日到叙永县中医院治疗。晚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条件的情况下指使其子晚某乙在《泸州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将受伤原因虚构为“山上务农活踩滑摔倒,右腕部摔倒刀上致右腕受伤”,以骗取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经查,被告人晚某甲叙永县中医院治疗产生费用9869.65元,骗得居民医疗保险资金5293.78元。
另,被告人晚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主动到叙永县医疗保障局投案,如实说明情况,并于2020年5月21日将所得赃款5293.78元全部退还叙永县医疗保障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晚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如远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32078****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