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普光应,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建水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光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早8时许,被告人普光应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百魅整体形象管理中心二楼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窃取何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VIVO Y7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随即,将所窃取的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800元。经认定,被盗的VIVO Y7S手机价值人民币1220元。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普光应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光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光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光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普光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普光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普光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普光应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