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普周,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普周与朋友“小朱”(姓名不详)到蒙自市**社“****”吃夜宵,普周将其驾驶的一辆黑色吉利轿车停放在烧烤店的路边。因普周的车挡住被害人黄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余进林等人的车,黄某某等人要求普周挪车,双方发生争执,普周持一铁质撮箕将黄某某、魏某某打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普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1月1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普周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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