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普帅帅,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帅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普帅帅带着手套和口罩驾驶自己红色速派奇电动车,到兰考县红庙镇李庄村北头,趁李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李某某院中,用李某某家中的铁锨撬开李某某的房屋的防盗窗,进入李某某室内进行盗窃,盗窃现金5角和一双女式高跟皮鞋。
被告人普帅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查处报告、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作案手套照片;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本案事实;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普帅帅的供述;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帅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帅帅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帅帅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前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普帅帅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普帅帅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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