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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新华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普新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组,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普新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普新华到南安市**镇**村**号**楼李啥四的租房,趁李某某睡觉之际,盗走李某某放于床头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后利用该手机云闪付APP转账功能,先后十二次将该APP关联的兴业银行卡(账号6229081530********)内余额人民币14923.55元转至自己的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18300********)内。截至案发,被告人普新华已花费赃款共计人民币3760.57元。

2019年12月5日,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在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坑口130号一楼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普新华,并向其扣押赃物白色VIVO手机一部及作案工具蓝色OPPO手机一部。现已追还李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及赃款人民币11162.98元。被告人普新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普新华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新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新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普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新华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普新华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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