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普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8********,藏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住西藏康马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马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康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康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普某某驾驶一辆藏D· E****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西藏白朗县**镇**村出发前往康马县**乡**村,次日01时05分许,途径康马县**检查站登记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第一次168.8mg/100ml、第二次125.0mg/100ml、第三次123.1mg/100ml,涉嫌醉驾。康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人体血液样本提取封存。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普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39 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普某某、普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检测鉴定;5.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海燕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现取保候审住白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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