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34号
被告人吴建华(绰号“黄毛”、“小五”),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3********,彝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组。曾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同日经本院决定,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绰号“三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寨**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23日被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3日被社区戒毒;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和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瑞安市**镇一带随意殴打他人,参与开设赌场获利,以威胁、恐吓手段到赌场内索要钱财,插手民间纠纷并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建华为首,被告人普某某和李某丙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6月10日,因被害人杨某某说被告人吴建华关车门太重,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建华在瑞安市**镇**村**网吧附近,持弹簧刀捅刺被害人杨某某右侧大腿,被害人杨某某逃跑,被告人吴建华等人继续追赶数百米。案发后,被告人吴建华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被告人吴建华被行政拘留三日。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8、9月份,温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镇**村山上、**村山上、**村山上等处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5%的比例抽取头薪。期间,温某某纠集被告人吴建华到赌场搬运桌椅、放哨,被告人吴建华又纠集被告人普某某和李某丙到赌场放哨。至2019年11月8日止,赌场共摆设三十余天,抽取头薪9万元以上。
三、敲诈勒索事实
1、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和李某丙等人到南某某摆设在瑞安市**街道高速出口附近山上、**街道**山上、**街道**村、**村山上等处的赌场内,以威胁报警、纠缠、闹事等方式索要红钱十余次,共计2000余元。
2、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和李某丙等人到王某丙等人摆设在瑞安市**街道**村山上、**街道**山、**山、**山上等处的赌场内,以威胁报警、纠缠、闹事等方式索要红钱3次,共600元。
3、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等十余人来到瑞安市**街道**村山上南某某等人摆设的赌场,持砍刀、棒球棍等冲入赌场,并用刀砍赌桌、大声喊叫驱散赌客。尔后,赌场人员为求安稳,被迫给予被告人吴建华方人员一两千元红钱。
四、故意伤害事实
2019年9月2日晚,骆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区**路公交终点站头夜市摊上,发现其女友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在喝酒,便打电话给罗某某请求帮忙。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普某某和罗某某等人乘坐被告人吴建华驾驶的车辆来到现场,期间,被告人吴建华告知罗某某车辆后备箱内有斗殴工具。后罗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劝回骆某某女友过程中,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发生殴打,但未造成明显伤势。随后,罗某某、黄某某跑至被告人吴建华停车的地点,让被告人吴建华打开后备箱并拿取一把焊接钢管的砍刀、一根钢管与被告人普某某一同返回现场,罗某某、黄某某再次与持菜刀的被害人谢某某发生殴打,致使被害人谢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主要损伤为左面部单条5.0cm创口伴划伤,下颌1.5cm创口,10.0cm²擦伤,左前胸3.2cm创口,左上臂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吴建华已因此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温某某、史某某、蒋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林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丙、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南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吴建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吴建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普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建华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普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建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在开设赌场事实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建华、普某某现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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