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1后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32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2015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罪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呷某某,男性,198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呷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普某某、呷某某结伙盗窃雅江县麻子石上段村村民罗某家牛圈中的牦母牛一头,并用川***车辆运至雅安石棉县**乡,以4300元价格卖给该乡村民蒲某某。经鉴定被盗牛价值5000元。
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呷某某、普某某在雅江县**镇**村隧道附近盗窃张某某家一头黄牛,并用川***车辆运至雅安石棉县**乡,准备再次卖给蒲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被盗牛价值3000元。公安机关从买牛人处扣押被盗牦母牛和黄牛并发还给受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普某某在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呷某某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呷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四某某,联系电话:1519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58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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