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普某某通过添加微信认识微信昵称为“**”的一女子,并邀约自己的妻子李某甲成为其字花销售代理,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普某某使用昵称为“**(微信号为wxid_0m339mumax****)”的微信账号建立名为“**群”(后更名为“**群”)的微信群,之后该群群主变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为“**”的微信账号,群现有成员65人,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普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微信号wxid_c3mh1k9hg6****”,李某甲使用 )的微信账号建立名为“**群”的微信群,群现有成员38人。
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通过其上线“**”得到字花“题目”,把“题目”发在其建立的微信群里面,群成员通过竞猜谜底购买字花,谜底共有36种动物,每种动物最低购买2元,赔率分别为1:30、1:31、1:33、1:60。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将销售字花的非法所得微信转账给上线“**”,并以10%的比例结算获取非法利益。经查,两个微信群里共有23人向普某某和李某甲购买过字花,普某某和李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7776.6元。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将自己开设字花赌场获利的17776.6元人民币上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利用微信群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杨亚林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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