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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8********,彝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分别用自己和被告人普某某的微信账号建立了两个微信群,群里有多名赌客,赌客通过“猜字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为赌客提供下注、报开奖题目、开奖结果、兑换中奖金额等,共同管理两个微信群。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按照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发给上家“小叮当”的赌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的比例提成,二人共获利2811.1元。

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石屏县瑞航驾校将被告人普某某传唤至石屏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远程勘验工作数据光盘、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勘验提取数据光盘、电子物证检察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在一段时间内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猜字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

检察官助理:罗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896****(李某甲)、1838737****(普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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