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街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5********,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普洱市镇沅县**村委**组**号。职业:个体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普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在镇沅县**镇帮忙联系销售烟叶,杨某某同意后,普某某邀约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一起运输烟叶来镇沅县销售;2019年10月19日,邱某某、张某某、普某某运输烟叶途经镇沅县**镇被镇沅县烟草专卖局查获。2019年10月19日16时10分,镇沅县烟草专卖局以镇烟移[2019]26号《案件移送函》将邱某某、张某某、普某某无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烟叶一案移送至镇沅县公安局,并随案移送涉案烟叶1870公斤。镇沅县公安局经审查,于当日将该案立为非法经营案侦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烟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有等级的烟叶100%;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1870公斤烟叶的价格进行协助认定,认定结论是:在2019年10月19日的市场调拨价格为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元整(¥91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到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书、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烟叶,且数量已达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非法经营的烟叶1870公斤,鉴定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1000.00元;被告人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李安然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分别在自己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6份。
4.涉案烟叶已由镇沅县公安局依法委托镇沅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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