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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马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普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2********,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马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7时许,被害人白某某看见自家香蕉树被被告人王某某拔掉,便上前与王某某理论,两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马某甲、普某某到香蕉地,马某甲将白某某推倒在地,一只手掐住白某某脖子,一只手按住白某某左肩膀,王某某双手按住白某某右手,并用嘴巴咬白某某右手,普某某用锄头击打白某某下巴。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侯某甲、侯某乙、杨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普某某、马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马某甲、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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