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彝族,中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宿舍,住澜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二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普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澜沧县**镇**路K1+200M处会车过程中占道行驶撞向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普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86mg/100ml。当日21时03分,民警带被告人普某某到澜沧县**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2管,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普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6.24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普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普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178611.93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至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澜沧县**镇**房,联系方式:1575027****;
2.移送卷宗材料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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