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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普某某酒后欲从个旧市十四中广播电视局处驾驶其无号牌微耕机回家,个旧市公安局110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但被告人普某某不听民警劝阻,仍驾驶其无号牌微耕机在个旧市十四中广播电视局路段上行驶。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普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4.16mg /100ml ,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二、妨害公务罪

因被告人普某某在个旧市十四中广播电视局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19年9月22日15时许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期间,被告人普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处置,辱骂并动手推搡、殴打执勤交警字某某、王某某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张锡凤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联系电话:1597474****。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散装材料七页,光盘二碟,《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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