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普某甲,曾用名普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福泉市**乡**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普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后驾驶贵D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碧江区书香名苑附近经103地质大队往时代商汇方向行驶。当日21时51分许,当车行至东太大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普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将普某甲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提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6月19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普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普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敏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普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1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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