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6********,彝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住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楚雄市****号**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5时30分,被告人普某某酒后驾驶云E*****号轿车行驶至楚雄市茶花大道白沙冲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对普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测出乙醇含量为66mg/100ml,并在现场抽取普某某静脉血两份,由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2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普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21111****。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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