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乡**街村委**村**队**号,住云南省勐腊县**村委会**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01时7分,被告人普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策磨线K4084+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普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镇***村委会**站,联系电话:1886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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