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普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M*****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区辛街乡由北向南行驶,21时25分许,行驶至辛街街子南亚家具城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318mg/100ml,经鉴定,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32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77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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