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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523198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暂住本市柳梧新区**大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1时00分左右,被告人普某某酒后驾驶藏AV****号牌轿车沿拉萨市江苏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老西藏大学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普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6.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准驾车型A2)、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扎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证据保全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表(第一次:198mg/100ml、第二次:164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侦查人员扣押其驾驶证、行驶证,并由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吊销驾驶证决定的事实。3、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1月19日00时左右,我在拉萨市嘎玛贡桑的一个小酒吧喝完酒后(百威啤酒),驾驶藏AV****比亚迪F0牌微型轿车从嘎玛贡桑会柳悟新区住得地方,当由东向西行驶至拉萨市江苏东路老藏大门口的时候被夜查得执勤民警抓获,后对我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分别为198mg/100ml、164mg/100ml,后来被带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4、证人白某某的证词证实2020年11月18日晚上和普某某还有个朋友三个人一起在嘎玛贡桑(白玛热卡藏餐吧)喝酒,喝的是百威啤酒,喝了一箱。然后普某某先走了,他被抓后,电话告诉我了。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3mg/100ml的事实。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嘎玛贡桑白玛热卡藏餐吧)及所饮酒类(罐装百威纯生啤酒)的事实。7、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普某某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仲 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此业务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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