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0时28分许,被告人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普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9.35mg/l00ml
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6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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