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巡检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GU****号小型轿车由弥勒市五山乡**村**家中驶往**村**家中。之后从**家中离开,普某某驾驶车辆倒车时撞到陈某某停放在其车后的云G0****号小型面包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普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9.78mg/100ml。
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普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252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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