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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87********彝族,初中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公司项目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厂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 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 日1 时许,被告人普某某驾驶云A6****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由昆明市新迎小区附近前往五华区普吉家园小区,途径昆安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新新华医院附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88mg /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吴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全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33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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