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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润丰汇冷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其妻子张某某,女儿普某某、普某某,以**公里/小时的速度沿**市晋宁区**镇**路由***行驶到****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云******号****式货车以**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同向前方车道内行驶,普帅宏所驾车与陈某某所驾车车尾相撞擦,致普某某死亡,普某某受重伤(二级),张某某受轻伤(二级)。经提取普帅宏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16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普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普某某、普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朵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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