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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4********,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一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0时21分,被告人普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自市城区蒙草线杨家庄村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蒙草线杨家庄村村尾时,撞上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云******号超标二轮电动车,造成普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普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1.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19年8月1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873-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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