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镇**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普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在逃)三人于2019年3月29日一起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溪葫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普某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该公司的一辆黑色丰田牌锐志轿车(车牌号:云******)租走,后三人共同商量决定将所租的丰田锐志轿车抵押换钱用于赌博,同时用普某某的身份信息找人制作了一本假的车辆行驶证。2019年3月30日三人将该车开至缅甸小勐拉抵押给当地一典当行(名字不详)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到手18000元钱被该三人分完。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丰田锐志轿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1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助理检察员:张亚俗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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