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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宿舍。因故意伤害他人,2019年5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普某某在海南省东方市**镇**基地**队**房间看到被害人符某甲和符某甲的妻子文某某发生吵架并上前劝阻,后被告人普某某和符某甲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拽。普某某用力拉拽符某甲的衣服和手将符某甲拽出房间致符某甲的衣服被拉破和右手受伤。拉出房间后被告人普某某准备持镰刀砍符某甲但被文某某拦住。普某某就用拳头打了符某甲。经东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甲右桡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普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发现场接受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民警询问调查。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普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符某甲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符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文某某、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917

附: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号基地工棚宿舍,联系电话177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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