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66********,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普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申办了一份采伐弥勒市朋普镇团结村委会黑母鸡附近大冲子山坡处采伐面积0.53公顷,采伐株数1328株,采伐蓄积59.84立方米,出材量35.91立方米的桉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出资雇请采伐工头李贵进李某某、陈光平陈某某带人对大冲子山坡上的大量桉树进行间伐,采伐过程中,大量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桉树。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采伐现场总面积124亩,其中1小班面积11.61亩,2小班面积112.39亩,采伐桉树2634株,活立木蓄积共140.8779立方米,材积98.6145立方米,权属为弥勒市江边林业局朋普河林场国有林地,地类有林地,林种防护林,树种桉树。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3、证人李贵进李某某、陈光平陈某某、万林荣万某某、普文斌普某甲、普自祥普某乙、杨志福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普自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普自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超出采伐范围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居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16号,联系电话号码:159113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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