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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攀枝花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普某某伙同他人到建水县**街农贸市场“跃进”生态海鲜店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门口柱子后盒子里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809元。

2.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普某某行至建水县临安镇**路农村信用社门口,见被害人车某某停放在信用社门口的电动车车兜里有一部华为手机,随后将手机盗走。经鉴定,华为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4691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追回车某某手机,于同年6月23日发还车某某。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农村信用社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随案移关《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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