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普某某,曾用名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普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在村内寻找作案目标后,翻墙进入**村**号吕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进入吕某某家内院时被在家中的吕某某发现,普某某遂翻墙逃离现场。
2.被告人普某某从**村**号吕某某家中翻墙逃离现场后,继续在**村内寻找作案目标,于2020年4月3日13时许翻墙进入到**村**号附**号和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和某某家西侧房屋一楼卧室衣柜内盗窃到一枚戒指,在和某某家西侧房屋一楼客厅沙发上的一黑色双肩包内盗窃到一板6瓶装的娃哈哈AD钙奶。普某某在和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和某某发现,普某某翻墙逃离现场。2020年5月14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普某某盗窃到的戒指和AD钙奶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2480元人民币。
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普某某在**村西侧农田边水沟内躲藏时被**村的村民抓住,之后被移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一枚;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和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和某丙、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普某某非法侵入吕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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