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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普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7********,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组**号,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0年11月13日被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强迫卖淫罪,2005年10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2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普某某行至原墨江县**乡**井国道213线2498KM+10M“**小楼”食宿店旁时,见四周无人,将王某某停放在该食宿店旁的云******号蓝色东风自卸车盗走,后普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墨江县**镇,随后普某某驾驶车辆到镇沅县城购买自喷漆将车门上的字喷涂覆盖后驾驶车辆回到**街停放时被民警抓获。2001年2月2日,普某某在被押解回墨江县看守所途经**镇时逃脱。2020年4月13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公安局隘口边境派出所将普某某抓获。经墨江县价格事务所鉴定,普某某盗窃的蓝色东风自卸车价格为79400元人民币。

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自喷漆(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特大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领条等;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在墨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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