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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8********,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街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时凌晨02时许,被告人普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酒吧,趁被害人普某某(女,21岁)、张某某(女,21岁)、郭某某(女,18岁)不备,秘密窃取了三部手机(vivo牌手机两部:型号分别为:y79、v1821A,华为牌手机一部:型号为:畅享8)及现金30元。携赃准备离开,被郭某某看见,人赃俱获。涉案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证据开示清单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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