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普光洪,男性,1988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81108821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住盐边县和爱乡联合村新龙组15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光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普光洪向被害人伍琼芬谎称两人发生性关系时被他人拍照,对方答应普光洪交钱才能删除照片。普光洪让伍琼芬出钱解决,伍琼芬信以为真,于2019年9月10日在本市官渡区张家庙村183号向普光洪交付了11万元现金,于2019年11月29日向普光洪转账25万元,普光洪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挥霍,后因被害人发现被骗而案发。案发后,普光洪退赔伍琼芬5万元,并于2020年1月11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光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光洪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普光洪的量刑情节有:1、诈骗被害人36万元人民币;2、系自首;3、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4、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光洪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普光洪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289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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