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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8********,回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网吧员工,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街**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际**号地**网吧宿舍。被告人普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匡威鞋店店长,谎称有匡威、耐克等品牌运动鞋出售,以及以借为名,共计骗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0386元。2020年3年11日,在范某某一直追要下,被告人普某某退还给范某某人民币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某退还了全部诈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普某某的户籍资料、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海洋

2020年99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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