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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91********,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住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305200710615921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普某某在值班律师证明的情况下,并阅读、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向本院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普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普某某为谋取利益,准备从腾冲运送一批缅籍人员到福贡县。被告人普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到达腾冲,与微信名为“结果”的人联系,随后“结果”告知普某某缅籍人员分别在**公寓、**酒店、**公寓。当日20时许,普某某在**公寓、**酒店、**公寓接到20名(其中1名持有护照)缅籍人员。随后驾驶车牌号码为云******的黑色东风牌商务车从腾冲上高速,途经龙陵,行驶至**下高速,准备沿六曼公路前往怒江州。当日21时30分,被告人普某某到达保山市隆阳区**镇六曼公路**加油站时被东风桥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普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19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运送了19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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