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08时30分,双柏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信件称:家住双柏县**镇**村村委**村的普某某家有枪,请派出所调查处理。双柏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于当日持搜查证对被告人普某某家住宅及生产储存库房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普某某家杂物房的门后查获疑似枪支1支。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普某某非法持有的1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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