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普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61966********,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枪支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石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石林县**镇**村委**村**号**楼查获被告人普某某持有的一支射钉枪。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可正常击发6.80毫米射钉弹并发射6.00毫米金属球形弹丸,符合认定条件,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到案经过;3.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公司鉴﹝2020﹞QD3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其他:收交物资收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7199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