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5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住久治县**镇**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普某某称其为了放牧时防狼,于2018年4月在舅舅热某某(已逝)手中借了一支改装手枪。经鉴定,该枪支系仿制式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正常填装和击发制式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普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到阿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该枪支现已上缴公安。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普某某伙同万某某(已判刑)在阿坝县**乡**村**沟盗窃63头牦牛。经鉴定,被盗63牦牛价值为420200元人民币(肆拾贰万零贰佰元整)。被盗63头牦牛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支仿制式手枪、63头牦牛;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什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应对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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