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08时40分,双柏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家住双柏县**乡**村委**村的普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民警于当日依法对双柏县**乡**村委**村**号普某某家住宅及生产用房进行搜查,在普某某家住宅内查获疑似射钉枪1支、射钉弹98枚、铁砂1千克、钢珠70颗,经侦查上述查获的物品均系普某某所有。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涉案枪支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乡**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08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