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红河州元阳县***镇,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1日,普某某在江城县康平镇瑶家山村大过岭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江城县康平镇中平村练房小组抱木冲水库滥伐林木案的桉树原木。
经鉴定:普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为桉树原木,净重为:148.34吨,原木材积量为:114.11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142.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文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142.63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凤
2020年4月16日
附:
1.普某某现住红河州元阳县***镇,联系电话:1591280****。
2.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涉案木材拍卖款43018.60元( 肆万叁仟零壹拾捌元陆角),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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