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普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普某某到**村下边**地里放柑桔树水,在林子内的小路上发现3只疑似箐鸡幼崽,即用手捕捉回家饲养,后从家中移至其家柑桔地平房旁用铁丝笼圈养,2020年5月27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3只疑似箐鸡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1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莲珍

检察官助理:禄  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