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普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6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普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货箱内载着普某丙,沿晋云线自西向东行驶。9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易门县7号云线K39+97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侧倾倒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左侧相撞,致普某丙掉落于皖L*****号车下,被该车左后轮碾压,造成普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普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普某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后被告人普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普某丙家属30000元。
2019年11月5日,民警电话通知普某甲到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后,普某甲按时到达,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立案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普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普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普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8770****。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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