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普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开远市巡小公路由小龙潭电厂方向往弥勒市巡检司镇方向行驶,03时05分行至**公路**卡点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道路东侧荒地内,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普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普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3mg/100ml。
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乙、普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甲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91280****;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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