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普某甲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办事处**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普某甲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8月的一天在易门县**市场其经营的“**经营部”门口,以36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一只猴子,后将猴子饲养在其店铺内,2019年12月17日被易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猴子进行鉴定,该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普某甲在易门县**市场其经营的“****经营部”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沈某某、普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青青

助理检察员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普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