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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7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峨山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峨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普某甲与普某乙到峨山县塔甸镇塔甸村委会甸尾组“老虎山”(地名)捡柴时,看见一只灰色的大鸟从一草丛中飞走,被告人普某甲到大鸟飞起的地方寻找,发现一个鸟窝中有6枚鸟蛋。被告人普某甲将6枚鸟蛋带回家中孵化,孵化出6只幼鸟后搭建鸟圈对孵化的幼鸟进行驯养。2019年3、4月间,长大的幼鸟繁育了4枚鸟蛋并成功孵化出4只幼鸟,但其中3只幼鸟在喂食时飞走;2020年3月间,长大的幼鸟又繁育了6枚鸟蛋。经群众匿名举报,2020年3月16日,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普某甲经营的“老虎山”箐基地查获7只疑似白鹇鸟及6枚疑似白鹇鸟蛋。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7只疑似白鹇鸟为鸡形目雉科白鹇(Lophuranvcthemea),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2017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公布实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2017]46号)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白鹇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所列的鸡形目雉科其他所有种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故涉案孵化6只白鹇的蛋价值为:6只×1000元/只×5倍×50%=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鹇活体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普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甲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玉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动鉴字第33号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鸟的蛋六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普某甲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芊

检察官助理:李依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查获的白鹇活体7只,现扣押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请你院依法判处;

4.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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