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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贩卖毒品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普某,绰号“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普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和海洛因后自己吸食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陆某某、窦某某等人。2020年1月14日,民警从普某位于广南县**镇**社区**路一出租房中现场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小截(净重0.04克)、冰毒晶体可疑物2小袋(净重2.18克)、冰毒混合物可疑物1小袋(净重0.23克),同时在该茶几的一个红河香烟的盒子上查获1小袋冰毒混合物可疑物(净重1.40克);并在其出租房内查获手机三部,吸毒工具吸管、“马壶”等。被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0.04克、冰毒疑似物共计3.81克。经鉴定,被查获物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海洛因成分,被查获冰毒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陆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普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某三年两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518

附:1、被告人普某现羁押在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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